名誉权竞争法救济规则新解
名誉权竞争法救济规则新解

名誉权竞争法救济规则新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参考资料:
1.参见庞标,陈喻伟:《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参见陈婉玲:《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3.参见陈耿华:《不正当竞争判定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当代法学》2025年第4期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判决书。
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82号判决书。
6.参见王瑞贺,杨红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7.参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3 民初 980 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 81 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728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